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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 中国法制史沦为中国法律文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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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但就现编的一些教材而言,它一般还停留在古代法律文献的编辑整理上,无法将这门课程推向史学的高峰。

    研究法律文书当然是这门课程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研究法律文书在某个时代的具体实践情况,更应当是法制史的重中之重。近年出土的秦简,填补了一些法律发展中的空白,秦的法律文书的完备一方面让我们吃惊,一方面更引人深思。秦是酷吏时代,特色一诉讼程序繁杂,特色二官僚办案相对死板。而我们浅显的历史知识都知道,史记记载的陈胜吴广因雨耽误了行期,就是惧怕法律的严厉制裁而导致了大泽乡起义。我们的法制史教材还仅停留在对法律文献的研究上,无法反映时代巨变在法律执行上的错漏缺失。

    法律是统治者制定的对于被统治者实行专制统治的一种工具。我们的学者津津于大明律大清律的具体条文而不能自拔,他们往往忽视了法律和法律执行的脱节所带来的现实政治后果。在尧舜禹的时代生活简陋而政治清明而后代的生活充足法律完备而政治却越来越不清明?这些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尧舜禹的时代法律简单却是无一人能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后代情况则有很大不同。其实有些法律如果不执行,或执行无法真正到位的话,还不如没有这样的法律。每个朝代无一例外都将谋反当做第一大罪,尤其是一些开国君主为保全自己地位而无所不用其极,其表现就在于完全用莫须有的罪名就可以大肆诛杀功臣。法律是死的文书,而法律的实施过程则更多的体现着人的因素,这些人情与法理的冲撞流变,就形成了法制史中起伏跌宕的历史洪流。活人殉葬在清的顺治朝还在发生,人性的野蛮和落后其实在他们的法律里一点也找不着。

    法律在历史中到底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这是法制史必须要告诉我们的。在某个历史时期究竟是法制还是人治,法律是表面的扮相还是在生活里发挥实际意义的经典,这些都是法制史需要一一解答的问题。作为人文学科,始终关注人在历史长河中的被殉葬被奴役以至被注意被尊重的历史,这才是真正的人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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